印尼寻求重新加入欧佩克 |
文章来源:赵壮赫 发布时间:2025-04-05 12:02:23 |
[34] 80年代初以来,为了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地扩充律师队伍,我们对这种作法应当进行冷静、理性的分析。 参见前引〔62〕,川岛武宜书,第25页以下。〔34〕法国的法学院教育是以正确的原理性思维和明快的倏学式表达为目标,彻底的原理性思维是法官培养的关键。 参见[英]威尔费雷德、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傅再明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26〕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说,只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司法官既为一种职业,当然有其职业上的伦理、职业上的道德。〔80〕前引〔58〕,波雷斯特书,第48页以下。 〔40〕前引〔22〕,季卫东文。所以关键在于改变已有的所谓司法道德教科书的内容,使之真正反映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职业伦理。"〔13〕 迈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换言之,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由于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科处应绝对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此外绝不应追求任何目的,因而被称为绝对主义。因而他的报应刑论被称为法律的报应主义。至于迈耶的分配理论、大场的并合论,都是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长期争论之后出现的。 这里只就他们的学说加以评述。"〔6 〕所以黑格尔的报应刑被称为等价报应刑。 对改善可能者,可处以自由刑进行改造,使习惯于正常生活成为普遍人而复归社会,对改善不可能者,处以终身监禁刑或者死刑,使之永久与社会隔离,以免危害社会。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存在的根据是社会契约,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正义的刑罚,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是刑罚的必定性。由此康德的报应刑被称为等量报应刑。他主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他还认为以刑罚抑制犯罪,在概念上是对侵害的侵害,在这个意义上刑罚是报应。而忽视一般预防,置警戒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人远离犯罪于不论,表现了他们在刑罚目的见解上的片面性。〔5〕〔6〕黑格尔著,范扬等译:《法哲学原理》,第95、104页。从其积极意义上看,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使无罪之人不受刑罚处罚,可以避免罚及无辜。 他主张不能把报应作为惩罚的根据,科处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行为人将来不再犯罪。认为报复是人们的本能,但仅以本能之故并非就正当。 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不,勿宁说只有使两者并存,刑罚的真正价值才能发挥。 依法科刑,对法官量刑给予一定限制,有利于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是绝对报应刑论的核心观点。4.由于强调科刑的标准是犯罪人的性格,而人的性格、情状各不相同,所以科刑必须根据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才能达到特别预防的目的。3.教育刑论强调刑罚的教育作用,虽然有可取之处。他反对报应刑论,力主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在日本也有一些主张报应刑论的学者,最彻底的报应刑论者是大场茂马博士。 这实际上是对他们所主张的上述原则的修正。目的刑论继续向前发展, 一部分学者如李普曼(M. Liepmann , 1869-1928)、兰扎(V.Lanza,1869-1929 )特别重视用刑罚改善犯人,认为改善不可能的犯罪人,最多不过是难以改善,并非不必要改善。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11〕〔12〕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第57-58页。 对患有激情精神病和偶发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可以判处罚金。大场认为报应和改善不是互相排斥的观念,但他没有说明改善(或教育)是不是刑罚的本质(只说改善是刑罚的重要机能之一),对刑罚本质的争论没有给予科学的说明。 刑罚总是惩罚犯罪的方法,它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有些刑罚(如自由刑)虽然可能伴之以教育,但那是在人身受到强制下进行的,换言之,也是以强制为前提的。中世纪封建刑法,实行罪刑擅断主义,法官或君主不顾法律规定,按个人意志随意定罪科刑,肆意侵犯人民的权利。龙勃罗梭最早提出社会防卫的观点。因为行为的危害大小是客观的,易于掌握,而行为人危险性格的大小是主观的,难于把握,因而它很易为司法专横者所利用,成为他们肆意侵犯人权的口实。 至于目的刑论,它有很多优点是不可否认的,刑罚有它的目的,也是为近代刑法学所公认的,但把目的刑论的目的说成就是刑罚的本质,将目的与本质混为一谈,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对此前面已有评述。依照心理强制说,刑罚意味着威吓,费氏从威吓刑的立场出发,主张一般预防论,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社会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 他说:"对无犯意的民事上不法,不规定任何刑罚,因为在这里并无违法的意志存在。他说:"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公民社会都如此。 正是通过刑罚对犯罪的扬弃,表示了犯罪的无价值性,显示出法的有效性。在论文中,他具体地展开了耶林(Ihering , 1818 -1892)主张的目的思想,在目的意识的法益保护上求刑罚客观化的方向。 这样刑罚就使法律本身回复了原状。"〔8〕他坚持刑罚的本质只能是报应。黑格尔从辩证法的观点阐述绝对的报应刑论。2.在科刑标准上否定行为标准,实际上是放弃了量刑的客观标准,必然导致量刑上的主观随意性。 可见说刑罚的本质是报应,确有一定道理。但他们的观点还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一)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是对犯罪这种恶行还报的一种害恶。有的学者如木村龟二对此为目的刑论辩解,认为目的刑论者也重视一般预防,但这只是辩解者的观点,目的刑论的倡导者并非如此。 〔16〕《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47页。就此而言,应当说是无可非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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